㈠ 央行成立「區塊鏈銀行」是個好主意嗎
理論上,這是一個好主意,可以更好的規范人們去利用區塊鏈技術。
從區塊鏈技術發展來看,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加密的貨幣、轉賬、匯款和數字支付系統等數字貨幣的應用;第二階段為加密的股票、債券、期貨、貸款、智能資產和智能合約等更為廣義資產標的的應用;第三階段將在政府、健康、科學、文化和藝術等有所方面的應用。目前,區塊鏈技術應用僅處於第一階段向第二階段過程之中。
目前,區塊鏈銀行業務包括:1、點對點交易的P2P跨境支付和匯款、貿易結算以及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合約買賣等。2、登記。區塊鏈具有可靠的資料庫記錄各種信息,對存儲的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具有可信和可追溯的特點。3、確權。如衡平法法系登記轉讓事項的權利認定等程序,可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4、智能管理。由於「智能合同」具有自動檢測有效性,滿足程序條件,合同則自動處理付息和分紅,避免了人為干預而產生信用違約風險。
國外的R3就是一個區塊鏈聯盟,算是一個制定統一標準的機構。以太坊、分布式內容發布平台DECENT則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出來的項目。
㈡ 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截至2020年5月,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區塊鏈時代銀行不提供貸款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